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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向阳,章尚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章向阳,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章尚胜,男,1974年6月2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执行章向阳与章尚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额1011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执字第003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斌审判员  周斐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