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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刑执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柯汀辉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1514号罪犯柯汀辉,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漳浦县人,捕前系个体经商,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柯汀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5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150000元(交1000元),追缴非法集资款12559000元(未缴)。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漳刑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该犯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柯汀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柯汀辉原判罚金150000元,追缴非法集资款12559000元,已缴交罚金1000元。本院罪犯柯汀辉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仅缴交1000元罚金,其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暂不予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汀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鸿林审 判 员  刘红星代理审判员  陈妙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