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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楚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刘楚放。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公司,地址湖南娄底涟钢。负责人谭新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日作出的(2013)双民三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2013)双民三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风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