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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知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珠海市拱北昌安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04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珠海市拱北昌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知民初字第61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拱北昌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文宣。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珠海市拱北昌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安酒店)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安酒店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擦肩而过》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该专辑共1张光碟,收录了《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等MTV音乐电视作品。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对《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原告享有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MTV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共计3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五份证据:1、合法出版物光碟复制品,2、合法出版物封面、内页及封底,3、唱片公司给原告的授权公证书,4、侵权证据公证书及封存光盘档案袋正反面复印件,5、委托代理合同。被告昌安酒店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音集协是2008年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协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原告音集协于2008年7月28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音像节目(包括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财产性权利,以信托方式授予原告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有音像节目的权利。同时,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合法出版物《擦肩而过》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其中的纸质宣传册中载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涉案作品《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的著作权人。2013年8月23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74号《公证书》,其上载明:根据原告代理人陈玉婵的申请,公证员关世捷、公证人员吕晨晨与原告代理人陈玉婵、林华杰于2013年8月12日晚间一同来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莲花路店面名称为“昌安酒店”二层“V3”号房间。陈玉婵在该处点歌系统上点播了包括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10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对播放过程进行了现场摄像。消费结束后,该处工作人员现场出具了印有“珠海昌安星际KTV俱乐部”、号码为9007693的收据一张和名片一张。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本院将原告提供收录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出版物光盘内容与(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74号《公证书》记录的“昌安酒店”点歌系统中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内容进行了比对,二者的内容具有同一性。另查明,原告提交相关的委托代理合同,证明为维权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支出的合理费用为3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涉案作品《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音集协提供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合法出版物《擦肩而过》中载明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放映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原告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取得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授权,其授权范围包括了放映权、复制权等财产性权利。因此,原告音集协以自己的名义在著作权人授权的范围内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放映权。本案中,原告音集协提交了(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74号《公证书》以证明被告昌安酒店侵犯其放映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被告昌安酒店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74号《公证书》的效力。根据该《公证书》的内容显示,被告昌安酒店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虽然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但经本院查明系为包括本案涉案作品在内的多部涉嫌侵权作品取证时所发生的费用。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性质、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昌安酒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拱北昌安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珠海市拱北昌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淑健代理审判员  唐龙影人民陪审员  朱映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晓璐阙思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