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溆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2014)溆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向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溆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溆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宗叶。委托代理人胡育进。被执行人向建华,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溆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建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农村信用合作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用1328848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8380元,案件执行费15688元,以上共计13529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向建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溆浦县人民法院(2013)溆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军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爱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