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安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邓品军申请执行李永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品军,李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安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邓品军,男,1965年6月5日生,现住广西融安县雅瑶乡雅瑶村二屯***号。被执行人李永龙,男,1957年9月25日生,现住广西融安县雅瑶乡雅瑶街***号。本院在执行邓品军申请执行李永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通知书中的案件款60024元、受理费1300元,合计61324元,经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双腿残疾,靠低保生活,无能力履行执行通知书中规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融安执字第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何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蓝代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焕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