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世方与江苏省运河航运有限公司、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世方,江苏省运河航运有限公司,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23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世方。委托代理人:陈令明,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运河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港口路18号。法定代表人:梁中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化工路30号。法定代表人:安礼如,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海波,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马旭,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世方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运河航运有限公司、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世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洪光审 判 员 张 纯代理审判员 潘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