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毛从歧与陈星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从歧,陈星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61号原告:毛从歧,男,汉族,1954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锡鼎,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星旺,约50岁。原告毛从岐诉被告陈星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从歧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从歧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从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毛从歧负担。审判员 洪永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