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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毛从歧与陈星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从歧,陈星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61号原告:毛从歧,男,汉族,1954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锡鼎,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星旺,约50岁。原告毛从岐诉被告陈星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从歧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从歧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从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毛从歧负担。审判员  洪永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