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61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6151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祝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已纳清)。审判员 揭志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永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