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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一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1001号原告钟某,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中医院职工,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74号。委托代理人胡赛龙,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桃江县地税局干部,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豪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夫妻,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宋照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莉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