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某涛与被上诉人孙某鹏、原审被告孙某钰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涛,孙某鹏,孙某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涛,男,1968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鹏,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审被告孙某钰,女,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孙某涛因与被上诉人孙某鹏、原审被告孙某钰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惠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