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麟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麟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1365号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0208989-8)。法定代表人:何耀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秀坤,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麟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麟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43元,减半收取2457.5元,由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来 宾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人民陪审员 戢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