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林瑞香与胡则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香,胡则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786号原告:林瑞香,女,汉族,1961年4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梁朝晖,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是原告林瑞香的儿子。被告:胡则仕,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陈宜进,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瑞香被告胡则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瑞香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瑞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瑞香撤回起诉。受理费526元,由原告林瑞香负担。审判员 老善涵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大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