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石民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梅香与岳桃香、刘础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梅香,岳桃香,刘础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石民简初字第40号原告(反诉被告)孙梅香(又名孙枚香),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马世珍,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岳桃香,女,1956年3月8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张贵太,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刘础明,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孙梅香与被告(反诉原告)岳桃香、刘础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孙梅香与被告(反诉原告)岳桃香、刘础明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梅香及反诉原告岳桃香、刘础明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合计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孙梅香负担150元,被告(反诉原告)岳桃香、刘础明负担150元。审 判 员 许岳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夏平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