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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馨蕊与被执行人唐彬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馨蕊,唐彬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182号申请执行人葛馨蕊,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彬斌,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葛馨蕊与被执行人唐彬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彬斌未能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葛馨蕊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525元及利息。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8月6日,被执行人唐彬斌偿还申请执行人葛馨蕊20000元。2014年9月30日,被执行人唐彬斌偿还申请执行人葛馨蕊30525元,申请执行人葛馨蕊表示放弃标的债权中的利息部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1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文   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李旭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