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贾志江诉被告曹雄男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江,曹雄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贾志江,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宋庆亮,敦化市渤海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雄男,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志江诉被告曹雄男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志江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宫英东审 判 员 王玉军人民陪审员 刘洪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