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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沙民初字第0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民初字第00134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佘 军审 判 员  尚 谦人民陪审员  刘晓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