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一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建陆与张念峰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柳古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陆,张念峰,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柳古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郭建陆,退休工人。被告:张念峰,居民。委托代理人:牛海军,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柳古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孟奇,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建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志,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陆与被告张念峰、第三人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柳古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郭建陆负担。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周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