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初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郑立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郑立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2985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代表人:赵志新,主任。委托代理人:乌日根达来,1972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东城司法所负责人,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郑立新,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告郑立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审判员 陈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