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汪法执补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彬与王德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彬,王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汪法执补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陈彬,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王德友,男,汉族,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陈彬与被执行人王德友之间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汪民一初第6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彬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0.184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后在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汪法执补初字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