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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王宏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1)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王宏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6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波。委托代理人:何盛,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志军,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宏波(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程传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 骏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 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