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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阳法执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赵艳丽诉陈建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丽,陈建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阳法执字第363-1号申请执行人赵艳丽,女,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被执行人陈建远,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赵艳丽诉陈建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阳法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陈建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艳丽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建远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建远所有的车号为粤RYS5**号小型汽车一辆。二、上述车辆在查封期间暂由被执行人陈建远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抵押。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志卫审判员  周庆云审判员  陈永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卫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