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余海艳与射阳县明达双语小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余海艳。委托代理人王有志,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阳县明达双语小学,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双山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华建芳,校长。原告余海艳与被告射阳县明达双语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余海艳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海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文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