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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450号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肖荣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肖锦龙,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