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恢裁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文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81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恢裁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铁群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文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文彬买卖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西证执字第21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9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文彬归还借款146717.29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胡文彬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无车辆、房产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恢字第0058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佩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