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揭阳市东山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揭阳市东山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负责人:蓝晓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丹、施昕,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被告):揭阳市东山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东山区委旁)。法定代表人:许春标。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福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揭阳市东山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揭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抵押无效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揭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797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洪堂审判员 黄湘燕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彩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