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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行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章丘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贵香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贵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章行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陈祥运,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成栋,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纪成锋,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贵香,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贵香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6月16日以被执行人李贵香与刘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在章丘市妇幼保健院实施的生育行为违法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征决字(2014)2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李贵香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3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决字(2014)2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6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贵香,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4)2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征决字(2014)2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金花审判员  巩传江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