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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民二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胡阳春、胡招新、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胡阳春,胡招新,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二初字第006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张葵,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晓航,该公司员工。被告:胡阳春,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胡招新,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水岭,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绍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诉被告胡阳春、胡招新、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已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正在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奚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