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执字第0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苟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陇执字第00337-1号申请执行人:苟某某,男,1990年9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91年4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534号苟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调解书确定:由高某某返还苟某某部分彩礼及财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48000.00元及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银手镯1对;夫妻共同财产黄金吊坠1枚归苟某某所有。于调解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因被申请人高某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人苟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据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通知书限定自觉履行期限届满后,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高某某银行家庭共同存款的执行措施,经依法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依据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支付赔偿款义务,并达成调解书所确定的归高某某所有的踏花被1床、毛毯1条达成归苟某某所有的和解协议。至此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及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三、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晁少波代理审判员 张 烁人民陪审员 闫虎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