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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民初字第50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池民初字第5002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3年11月9日,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被告付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26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亚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