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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一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廖善坤诉李文超、薛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善坤,李文超,薛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1983号原告:廖善坤。被告:李文超。被告:薛蕊。原告廖善坤与被告李文超、薛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善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超、薛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善坤诉称:2008年5月23日,两被告以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475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息为2.4%。现因原告��要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文超、薛蕊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供书面答辨。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3日,被告李文超、薛蕊向原告借款475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4%,被告李文超、薛蕊向原告廖善坤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廖善坤现金肆万柒仟伍佰元整¥:47500.00元月息2.4%借款人:李文超薛蕊借款日期2008年5月23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廖善坤于2014年7月17日诉至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因被告李文超、薛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廖善坤于2014年8月6日申请撤诉后,即于2014年8月12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文超、薛蕊偿还借款475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一份、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二被告结婚证、被告李文超常住人口登记卡、临沭县蛟龙镇前塘村治保委员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李文超、薛蕊向原告廖善坤借款47500元,约定月利率2.4%,由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借款应予偿还,并依法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超、薛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7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5月23日起算至判决付款之日止,约定月利率2.4%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低于时按月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918元,由被告李文超、薛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清寒审 判 员  王正光人民陪审员  丁晓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