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渡法民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周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周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1817号原告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0809-3。法定代表人冷雪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奎,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超华,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周科,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周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科而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敖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