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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名山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思铃诉被告卢华能、刘加兵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思铃,卢华能,刘加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名山民初字第872号原告黄思铃,男,生于1963年1月20日,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景玲,四川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华能,男,生于1967年7月2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刘加兵,男,生于1971年8月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思铃诉被告卢华能、刘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思铃以与被告卢华能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思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思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黄思铃负担。审 判 长  叶正刚人民陪审员  代 琼人民陪审员  陈 琼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双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