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阳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启衡与李松益、林秋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李启衡。委托代理人黎惟卿,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松益。被告林秋汝。被告吴应财。被告何星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衡与被告李松益、林秋汝、吴应财、何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启衡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启衡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3650元,由原告李启衡负担。审 判 长 莫孟林审 判 员 黄志伟审 判 员 彭月秀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伍亚辉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