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行非审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陶义兵、张东萍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陶义兵,张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广行非审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吴继梅,主任。被执行人:陶义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东萍,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4)第1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4)第1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4)第1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4)第1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许立安审判员 曹继成审判员 徐启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