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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羊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雒廷军与唐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廷军,唐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羊初字第67号原告雒廷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被告唐河萍,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原告雒廷军诉被告唐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银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雒廷军、被告唐和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雒廷军诉称,2013年11月10日,被告唐和萍之夫蒲存吉以家庭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雒廷军借款22400元。现被告唐和萍之夫蒲存吉已死亡,被告作为家庭财产分割者和遗产继承人应当偿还借款。现原告雒廷军要求被告唐和萍偿还借款22400元。被告唐和萍辩称,丈夫蒲存吉生前并未向其告知借款的事情,现丈夫蒲存吉已经去世,无法查证,自己无能力偿还借款。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被告唐和萍之夫蒲存吉以家庭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雒廷军借款22400元,约定于2014年11月10偿还。2014年6月2日,被告唐和萍之夫蒲存吉因交通事故去世,原告雒廷军向被告唐和萍索要借款无果,具状来院。上述事实,由原告雒廷军当庭陈述、被告唐和萍当庭答辩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在案证实。对原��雒廷军提供的借条,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雒廷军与被告唐和萍之夫蒲存吉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唐和萍之夫蒲存吉向原告雒廷军借款的金额及还款期限,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在案证实,依法予以确认。该笔借款是被告之夫在与被告唐和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现被告唐和萍之夫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唐和萍作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债务人,应予清偿。对被告唐和萍提出其对借款不知情,无力偿还借款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和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雒廷军借款2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简易程序审理的减半收取180元,保全费203元,合计383元,由原告雒廷军承担83元,由被告唐和萍承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银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琰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