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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8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莲芳与王昌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莲芳,王昌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847号原告杨莲芳,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杨伯云(系原告哥),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昌林,男,194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莲芳诉被告王昌林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杨莲芳以与被告王昌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莲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莲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