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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126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2668号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关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韩镇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士军,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瑾,男,32岁,汉族。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