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36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夏时萍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长江汽车装饰材料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时萍,重庆市九龙坡区长江汽车装饰材料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3699号原告夏时萍,女,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吴艳,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长江汽车装饰材料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九龙村90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384-X。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娟,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时萍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长江汽车装饰材料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夏时萍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长江汽车装饰材料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时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时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