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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执恢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天煜铸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天煜铸件有限公司,裘冠军,杨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恢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刘燕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高峰、吴越。被执行人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被执行人绍兴县天煜铸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水仙。被执行人裘冠军。被执行人杨水琴。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天煜铸件有限公司、裘冠军、杨水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名下座落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江夏公路以南、明珠路以东2幢厂房(绍房权证夏履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绍兴县国用(2010)字第8-75号]及厂房内包括案外人王国海所有的变配电设备、电缆全套、自来水管网全套等在内的附属物{以绍兴天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绍天阳评字(2014)第32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绍兴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绍兴业评(2014)46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明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