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楚中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武定狮山可口食品开发园申请执行武定鸿霈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定狮山可口食品开发园,武定鸿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楚中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武定狮山可口食品开发园。法定代表人邵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定鸿霈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尚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武定狮山可口食品开发园与武定鸿霈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武定鸿霈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楚中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下列义务:一、立即停止对武定狮山可口食品开发园第7082403号注册商标“鸿霈”文字的违法使用;二、支付武定狮山可口食品开发园的维权的合理费用8000元;三、交纳应由其承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原所有的位于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鸿霈大酒店的资产已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该酒店现已更名经营。武定鸿霈投资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报告已没有将“鸿霈”字样及图形用于任何酒店、餐饮、代理、评估、经纪、管理、出租等服务项目,并交纳了本案执行款12400元及执行案件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楚中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俊审判员 李光炜审判员 吴启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