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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戴恒涛与大连金玉粮油有限公司、大连金豆粮油有限公司、李春东、梁松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恒涛,大连金玉粮油有限公司,大连金豆粮油有限公司,李春东,梁松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戴恒涛。被告大连金玉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连金豆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运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春东。被告梁松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恒涛与被告大连金玉粮油有限公司、大连金豆粮油有限公司、李春东、梁松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恒涛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连金玉粮油有限公司、大连金豆粮油有限公司、李春东、梁松梅名下银行存款65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李文浩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9号7层1号房屋、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9号7层2号房屋、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9号7层3号房屋、大连市中山区共计4套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恒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文浩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房屋。二、冻结被告大连金玉粮油有限公司、大连金豆粮油有限公司、李春东、梁松梅名下银行存款65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文诗人民陪审员  邹德斌人民陪审员  许艳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校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