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024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宁建设实业集团亿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宇政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建设实业集团亿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宇政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02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建设实业集团亿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大孤家子村。法定代表人:何树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广志,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宇政,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辽宁建设实业集团亿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宇政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姜会军与代理审判员朱闻天参加评议活动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建设实业集团亿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建设实业集团亿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建设实业集团亿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为345元,由上诉人辽宁建设实业集团亿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濛审 判 员 姜会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可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