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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61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谭天培与陈家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天培,陈家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140号申请人谭天培,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向发梅,系公民代理。申请人陈家朝,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人谭天培与申请人陈家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福清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申请人陈家朝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谭天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假肢安装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20000元,余下的赔偿款190000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当场付清(赔偿款直接汇入申请人谭天培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217906400005767208)。二、申请人陈家朝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人谭天培无关。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纠纷就此了结。现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协议无异议,申请人谭天培与申请人陈家朝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协议进行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谭天培与申请人陈家朝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游爱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