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湘法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胡华德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华德,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湘法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胡华德。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华德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胡德华支付装运费95522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将上述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胡华德至此案件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执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麦丰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谢春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