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邓运光交通行政非诉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邓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结玲,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志刚,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邓运光,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杨侨镇塔东分场页肚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604102737。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4年9月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1314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本院进行审查。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被申请人2014年1月9日18时47分在皇岗口岸,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之一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1314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2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起诉期限至2014年5月26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是2014年9月4日,已经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黄 欣审 判 员 邱昭霞人民陪审员 丰 凡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晓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