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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民初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黄金峰、黄金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黄金峰,黄金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3350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涂殷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朝煌,公司员工。被告黄金峰,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金銮,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诉被告黄金峰、黄金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为四百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负担。审判员  游金高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海东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