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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初字第024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常领奇与李养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领奇,李养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2430号原告常领奇,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养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领奇与被告李养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领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