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5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广州德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霸王(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5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德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谭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彧,北京市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霸王(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啟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鹃娟,该公司人力资源高级主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波波,女,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永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德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程公司)、霸王(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王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10月30日章波波与德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德程公司)负责安排乙方(章波波)到霸王公司担任北京市场部促销队长职位工作,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08年10月29日止,与乙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200元,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5日。”2008年10月29日章波波与德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德程公司)负责安排乙方(章波波)到霸王公司担任促销队长职位工作,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10月29日起至2010年10月29日止,与乙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200元,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5日。”2010年10月30日,章波波与德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德程公司)负责安排乙方(章波波)到霸王公司担任业务代表职位工作,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与乙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600元,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5日。”合同签订后,2007年10月30日被告章波波入职德程公司,同时被派遣至霸王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于2012年7月31日离职。章波波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加提成组成,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本案一审期间,双方均认可。德程公司提供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放假通知,2009年1月、2月,2010年1月、2月、2011年1月、2月的考勤卡和手机系统数据,上述证据均未显示已安排章波波休带薪年休假的情况。德程公司、霸王公司未为章波波缴纳2007年10月30日至2009年9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一审期间,双方对2007年10月30日至2009年9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赔偿金2765.60元的计算标准无异议。2014年4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仲字(2012)第10344号裁决书,裁决:一、德程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章波波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1287.30元,霸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德程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章波波2007年10月30日至2009年9月期间的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2765.60元,霸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德程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章波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霸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章波波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后,章波波、霸王公司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章波波答辩同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仲字(2012)第10344号裁决。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年休假期工资的认定问题。2007年10月30日,章波波入职德程公司,同时被派遣至霸王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于2012年7月31日离职,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德程公司所提供春节放假通知、考勤卡和手机系统数据不足以证实章波波已经年休,德程公司应当支付未年休工资报酬给章波波。章波波主张按月工资2000元计算,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折算年休假7天,未休年假工资1287.30元没有超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规定的计算标准。一审期间,章波波答辩同意未休年假工资为1287.30元,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认定问题。德程公司认为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扩面和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若干操作问题的通知》、《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章波波是农民工,为此对2007年10月30日至2009年9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不需要缴纳。法院认为,章波波被派遣至霸王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由于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京朝劳仲字(2012)第10344号裁决书,虽然章波波是农民工,购买社会养老保险金适用《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章波波2007年10月30日至2009年9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应当缴纳。德程公司上述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双方当事人均对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2765.60元计算标准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认定问题。德程公司认为是章波波个人原因申请辞职,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章波波辞职原因是德程公司未为其缴纳2007年10月30日至2009年9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德程公司应当依法支付2007年10月30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经济补偿金。章波波在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章波波同意经济补偿金为15000元,经济补偿金没有超出规定计算标准,法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德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章波波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1287.30元,霸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德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章波波2007年10月30日至2009年9月期间的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2765.60元,霸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德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章波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霸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德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10元,由德程公司、霸王公司负担。判后,德程公司和霸王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德程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我公司将章波波劳务派遣后,霸王公司已按照规定及生产需要安排章波波享受了年假,有霸王公司的考勤表和春节放假通知书为证;我公司为章波波缴纳了相关社会保险,有参保记录证实;章波波是因“个人原因”辞职,有章波波的辞职信以及双方工作交接清单证实,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作出对我方不利的判决不当。为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德程公司无需支付章波波未休年假工资1287.3元、养老保险赔偿金2765.6元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上诉人霸王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霸王公司无需连带支付章波波未休年假工资1287.3元、养老保险赔偿金2765.6元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上诉理由与德程公司一致。被上诉人章波波答辩称:一、上诉人提交的春节放假通知、考勤表、手机数据系统等证据不足以证实我已享受年假,因此,上诉人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给我。二、上诉人将我派遣到北京工作,社会保险待遇应适用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根据2001年施行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上诉人没有为我购买2007年10月30日至2009年9月的社会保险,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上诉人应赔偿未购买的社会保险费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给我。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一审期间德程公司为证实已安排章波波年休假,提供霸王公司的春节放假通知和章波波的考勤卡和手机拜访记录,其中《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载明:“1.2011年春节假期从2011年1月29日-2月9日共12天。2月12日正常上班。2月10日所有人员正式上班,总部人员必须按正常上班时间到岗打卡。……12.春节期间带薪假安排:①入职一年以下员工,享受七天带薪假;②入职一年(含)以上者,享受全额带薪假;……”《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载明:“1.业务人员放假时间:2012年春节假期从2012年1月18日-1月29日共12天。1月30日所有人员正式上班。……9.春节期间带薪假安排:1)入职一年以下员工,享受七天带薪假;2)入职一年(含)以上者,享受全额带薪假;……”;考勤卡和手机拜访记录显示:章波波在2011年1月28日至2月9日(共13天)、2012年1月18日至1月29日(共12天)没有打卡。章波波对春节放假通知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一审庭审中认为考勤卡和手机拜访记录均为打印件,对其真实性不确认,二审期间表示对考勤卡和手机拜访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均不能证实德程公司已安排其休年假。德程公司提供的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参保证明》载明,章波波于2009年10月至2012年7月已参保,参保的项目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为广州德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德程公司为证实章波波是因个人原因辞职,并非因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辞职,提供了《辞职申请表》和《市场人员离岗移交清单》,其中《辞职申请表》中载明:“姓名:章波波,职务:业务员,所在市场部:北京市场部,本人电话:134××××1945”,“辞职原因”栏载明:“个人原因,本人签名:章波波,2012年7月9日”;“人力资源部意见”栏载明:“同意离职、批准离岗日期2012年7月31日,王珂,7.12”。《市场人员离岗移交清单》载明:“姓名:章波波,职务:业务员,市场部:北京市场部,离职时间:2012年7月31日。移交人(签名):章波波,2012年8月1日;接交人(签名):孙建平”。章波波称上述证据均为传真件,不予确认。德程公司称因其公司在广州,而章波波工作地点在北京,章波波将《辞职申请表》传真给其公司,故《辞职申请表》中章波波填写和署名部分为传真,但公司的审批意见和审批人署名均为原件。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章波波的离职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德程公司和霸王公司是否已安排章波波休2011年和2012年的年假;二是德程公司和霸王公司应否支付2007年10月30日至2009年9月期间的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给章波波;三是德程公司和霸王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给章波波。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德程公司和霸王公司是否已安排章波波休2011年和2012年的年休假问题。德程公司和霸王公司认为已安排章波波在春节放假期间休年休假,并提供春节放假通知和章波波的考勤表、手机拜访记录等证据,证实章波波于2011年和2012年春节期间各休假12天,但未能举证证实其公司统筹安排的春节假期中包含年休假,亦未举证证实章波波申请或征得章波波的同意而安排其在春节假期休年休假。德程公司和霸王公司认为其已安排章波波休年假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结合章波波的意见,判令德程公司支付章波波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287.3元,并由霸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关于德程公司和霸王公司应否支付2007年10月30日至2009年9月期间的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给章波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德程公司将章波波派遣至霸王公司北京办事处,其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根据上述规定,其劳动报酬等应按照北京市的标准执行。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事宜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且章波波未举证证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缴社会保险金而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章波波请求德程公司和霸王公司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章波波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原审法院判令德程公司和霸王公司连带支付2007年10月30日至2009年9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给章波波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撤销。(三)关于德程公司和霸王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给章波波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章波波于2012年7月31日离职,德程公司为证实章波波是因个人原因辞职,提供了《辞职申请表》和《市场人员离岗移交清单》,其中载明的章波波工作岗位、离职时间和工作交接时间与实际情况相符,虽然《市场人员离岗移交清单》及《辞职申请表》中章波波填写部分为传真件,但章波波工作地点在北京,德程公司在广州,上述部分材料为传真件,亦符合常理,且《辞职申请表》审批部分是原件。章波波虽然认为上述材料是传真件而不予确认,但未能举出反证予以推翻。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辞职申请表》的记载,章波波辞职的原因是“个人原因”,并未提出是因德程公司或霸王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辞职,且德程公司实际上自2009年10月开始至章波波离职当月即2012年7月均有为章波波缴纳社会保险金。因此,章波波主张其因德程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而被迫辞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章波波因个人原因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为由,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德程公司和霸王公司认为其不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令德程公司和霸王公司连带支付章波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撤销。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判决部分不当,本院予以部分改判。上诉人德程公司、霸王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三、上诉人广州德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霸王(广州)有限公司不需向被上诉人章波波支付2007年10月30日至2009年9月期间的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2765.60元;四、上诉人广州德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霸王(广州)有限公司不需向被上诉人章波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五、驳回上诉人广州德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10元,由上诉人广州德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霸王(广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文劲审判员 钟淑敏审判员 苗玉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穗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