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二终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刘敏与郑州宏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敏,郑州宏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二终字第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敏,女,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褚金霞,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宏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刘敏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宏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2012)金民二初字第4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郑州宏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刘敏书面同意被上诉人郑州宏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并放弃上诉的相关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郑州宏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原告,可依其意愿提起诉讼,也可依处分原则撤销诉讼;被上诉人郑州宏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刘敏同意被上诉人郑州宏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并自愿放弃上诉的相关权利,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郑州宏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4400号民事判决;二、准予郑州宏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95元,由郑州宏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刘敏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宋江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顺龙 微信公众号“”